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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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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小字第125號王氏英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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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花簡楓民未112花小字第125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王氏英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花小字第125號原告王氏英與被告戴博浩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該當事人王氏英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上午09時20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簡易第二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
      四、本件視為合意停止訴訟,本院依職權續行訴訟程序並改定本期日進行言詞辯論,原告請務必到庭,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撤回本件訴訟。
      五、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經六十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彥廷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 發布日期:112-04-24
  • 更新日期:112-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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