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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小字第38號陳新馨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花簡楓民高112花小字第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新馨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花小字第3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該當事人陳新馨應為
送達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庭
址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汪郁棨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 發布日期:112-05-01
- 更新日期:112-05-0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