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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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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小字第202號劉明桂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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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花簡楓民月112花小字第2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明桂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花小字第202號清償借款事件,該當事人劉明桂應為

             送達處所不明,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庭期前隨時

             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

             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簡易第一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胡釋云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

  • 發布日期:112-05-01
  • 更新日期:112-05-0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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