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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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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0號鄭自華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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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發文字號:花院楓家睦112年度婚字第2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自華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0號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鄭自華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法院地址:花蓮市府前路15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蔡昀蓁
 

  • 發布日期:112-05-08
  • 更新日期:112-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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