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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4號朱秀美即朱阿媚之繼承人、陳韞安即陳經虞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追加被告狀繕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花院楓民源111訴字第324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朱秀美即朱阿媚之繼承人、陳韞安即陳經虞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追加被告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2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
朱秀美即朱阿媚之繼承人、陳韞安即陳經虞之繼承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經六十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黃慧中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 發布日期:112-05-08
- 更新日期:112-05-08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