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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號魏永秀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花院楓民寅112訴字第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魏永秀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9號清償借款事件,該當事人魏永秀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
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政良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 發布日期:112-05-10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