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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號富士通將軍股份有限公司之開庭通知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臺灣富士通將軍股份有限公司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3號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林政良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 發布日期:112-05-17
- 更新日期:112-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