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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34號劉景正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花院楓家宜112年度婚字第3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景正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34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劉景正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法院地址:花蓮市府前路15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謝語佳
擬 判
函 稿 代 碼:F064-2 庭期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宜股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