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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簡字第107號鄭富元之囑託鑑定函(副本)二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花簡楓民未112花簡字第1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鄭富元囑託鑑定函(副本)二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花簡字第10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該當事人鄭富元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囑託鑑定函(副本)二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經二十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彥廷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