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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小字第127號林敏綺即林秀芳之開庭通知、債權讓與證明書繕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花簡楓民雅112花小字第1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敏綺即林秀芳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花小字第127號給付電信費事件,該當事人林敏綺即林秀芳應為
送達處所不明,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
286號)簡易第二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禹瑄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