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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61號李健宏、郭文榮之本票原本、繳費收據正本、裁定確定證明書正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公告
花院楓非速112司票第6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2年度司票字第61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與聲請人李健宏本票原本1紙、繳費收據正本1紙、裁定確定證明書正本1件、相對人郭文榮之裁定確定證明書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受理112年度司票字第61號本票裁定事件辦理。
二、旨揭應送達之本票原本、繳費收據正本、裁定確定證
明書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聲請人李健宏、
相對人郭文榮得隨時來院領取。(花蓮市球崙一路28
6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翌日起發生效
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