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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0號郭葆麟(即郭定華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花院楓民辰110簡上字第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郭葆麟(即郭定華之繼承人)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簡上字第30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該當事人郭葆麟(即郭定華之
繼承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花
蓮市球崙1路286號)開言詞辯論。
四、視同上訴人郭葆麟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陳姿利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 發布日期:112-05-30
- 更新日期:112-05-30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