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小字第144號朱凱鴻之開庭通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花簡楓民良112花小字第14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凱鴻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花小字第144號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朱凱鴻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該當事人朱凱鴻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下午4時50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簡易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政良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