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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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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6號張明德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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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張明德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6號被告張明德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06 月 02 日

 

書記官  呂姿穎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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