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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6號張明德之裁定正本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張明德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6號被告張明德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06 月 02 日
書記官 呂姿穎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