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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簡字第119號張恩娜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花簡楓民未112花簡字第11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恩娜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花簡字第119號清償借款事件,該當事人張恩娜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恩娜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彥廷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