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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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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簡字第181號吳玉梅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起訴狀繕本(更正被告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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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花簡楓民簡112花簡字第18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玉梅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起訴狀繕本

         (更正被告當事人)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花簡字第181號返還土地等事件,被告吳玉梅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應對其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起訴狀繕本(更正被

             告當事人)各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

             1路286號)簡易第一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姿利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 發布日期:112-06-05
  • 更新日期:112-06-05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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