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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簡字第425號盧美子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花簡楓民彥111花簡字第42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盧美子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花簡字第425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該當事人盧美子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經二十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慧中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 發布日期:112-06-07
- 更新日期:112-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