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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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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簡字第125號陳裕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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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花簡楓民月112花簡字第125號
主旨: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裕安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花簡字第12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該當事人陳裕安應為

             送達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花蓮市

             球崙1路286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胡釋云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 發布日期:112-06-09
  • 更新日期:112-06-0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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