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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3號江孟珏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花院楓民辰112訴字第10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江孟珏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103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該當事人江孟珏應為送達
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各一件,經依聲請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
(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陳姿利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 發布日期:112-06-14
- 更新日期:112-06-14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