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高璧鳳、高明德、王秀珊、高淑芳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發文字號:花院楓家宜112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璧鳳、高明德、王秀珊、高淑芳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9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高璧鳳、高明德、王秀珊、高淑芳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法院地址:花蓮市府前路15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謝語佳
擬 判
函 稿 代 碼:F065-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宜股
- 發布日期:112-06-15
- 更新日期:112-06-15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