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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原簡字第38號蔡德昌之民事上訴狀繕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花簡楓民雅111花原簡字第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蔡德昌之民事上訴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花原簡字第38號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該當事人蔡德昌應為送達處所
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上訴狀繕本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花蓮市
球崙1路286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禹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 發布日期:112-07-03
- 更新日期:112-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