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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號富士通將軍股份有限公司之開庭通知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臺灣富士通將軍股份有限公司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3號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 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林政良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 發布日期:112-06-19
- 更新日期:112-06-1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