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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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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03號沈錦城之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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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花院楓非速112司票第10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03號本票裁定事件,
              應送達予相對人沈錦城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相對人沈錦城送達本票裁定正本一件,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純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 發布日期:112-06-21
  • 更新日期:112-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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