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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9號潘宇承、簡宏宇之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花院楓非速112司票第9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9號本票裁定事件,
應送達予相對人潘宇承、相對人簡宏宇之本票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相對人潘宇承、相對人簡宏宇送達本票裁定正本各一件,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本票裁定正本各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純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 發布日期:112-06-21
- 更新日期:112-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