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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救字第47號廖雅瑄、廖雅琪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花院楓家愛111家救47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廖雅瑄、相對人廖雅琪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家救字第47號訴訟救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廖雅瑄、相對人廖雅琪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郭雪節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 發布日期:112-06-21
- 更新日期:112-06-2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