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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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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3號陳永鑫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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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花院楓民巳112訴字第11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陳永鑫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1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經二十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周彥廷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 發布日期:112-06-26
  • 更新日期:112-06-2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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