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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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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0號詹信雄之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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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112司聲字第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0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詹信雄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相對人詹信雄送 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明華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送達代收人 魏嘉建
相 對 人 詹信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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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年度司聲字第40號pdf
  • 發布日期:112-06-27
  • 更新日期:112-06-2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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