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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全助字第46號黃均唯之通知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花院楓111司執全助明字第4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均唯之通知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全助字第46號併案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黃均唯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明股書記官鄭慧婷
- 發布日期:112-06-28
- 更新日期:112-06-28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