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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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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簡字第118號劉安妮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112年5月25日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 112年6月29日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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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花簡楓民簡112花簡字第1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安妮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112年5月25日之言詞

          辯論筆錄繕本、112年6月29日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花簡字第11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該當事人劉安妮應為

             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112年5月25日

             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112年6月29日之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各一件,經依聲請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上午11時整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

             286號)簡易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姿利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 發布日期:112-06-29
  • 更新日期:112-06-2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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