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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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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小字第229號尤秀琴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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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花簡楓民高112花小字第2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尤秀琴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花小字第229號返還代墊款事件,被告尤秀琴應為送達處所

             不明,應對其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各一件,經依

             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花蓮市球

             崙1路286號)簡易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汪郁棨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 發布日期:112-07-03
  • 更新日期:112-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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