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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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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暫字第9號羅志明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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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花院楓家愛112家暫9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羅志明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家暫字第9號暫時處分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羅志明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郭雪節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 發布日期:112-07-03
  • 更新日期:112-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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