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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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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劉興龍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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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花院楓家申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興龍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5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劉興龍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法院地址:花蓮市府前路15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何依姍
擬                      判                       

函 稿 代 碼:F064-2 庭期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申股
 

  • 發布日期:112-07-03
  • 更新日期:112-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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