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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小字第174號吳清樺之宣示判決筆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花簡楓民彥112花小字第17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清樺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花小字第17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清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慧中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 發布日期:112-07-03
- 更新日期:112-07-03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