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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99號鄭自華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花院楓家睦112年度監宣字第9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鄭自華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監宣字第99號監護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鄭自華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昀蓁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