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180號吳惠傑之開庭通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證人兼被告吳惠傑之傳票一件
,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原易字第180號被告張家祥等等竊盜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
庭開庭,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 發布日期:112-11-14
- 更新日期:112-11-14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