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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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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180號吳惠傑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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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證人兼被告吳惠傑之傳票一件
           ,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51條、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原易字第180號被告張家祥等等竊盜案件。  
      二、傳票是傳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
             庭開庭,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 發布日期:112-11-14
  • 更新日期:112-11-14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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