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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小字第606號徐之強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花簡楓民未112花小字第606號
主旨:公示送達112年度花小字第606號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徐之強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徐之強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一件,經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上午09時57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簡易第二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周彥廷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 發布日期:112-11-16
- 更新日期:112-11-16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