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59號曹偉治之最高限額通知函、聲請狀繕本

字型大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公告       112司拍第5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2年度司拍字第59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予關係人曹偉治之最高限額通知函及聲請狀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關係人曹偉治送達之最高限額通知函及聲請狀繕本各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最高限額通知函及聲請狀繕本各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純敏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 發布日期:112-11-21
  • 更新日期:112-11-2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