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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1號賴文學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言詞辯論筆錄繕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花院楓民卯111訴字第3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受告知人賴文學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11號拆屋還地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汪郁棨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