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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58號李安昌之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112年度司聲字第5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58號公示送達事件,
應送達予相對人李安昌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相對人李安昌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純敏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梁煤政
送達代收人 吳佳樺
相 對 人 李安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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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司聲58pdf
- 發布日期:112-11-27
- 更新日期:112-11-2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