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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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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小字第79號黃均唯之開庭改期通知、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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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花簡楓民月112玉小字第7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均唯言詞辯論期日改期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玉小字第7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均唯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該當事人黃均唯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經依聲請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原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上午09時35分之庭期改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簡易第一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經二十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姿利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 發布日期:112-11-29
  • 更新日期:112-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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