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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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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小字第627號李冠辰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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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花簡楓民簡112花小字第627號
主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花小字第62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被告李冠辰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應對其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各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上午11時整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

             簡易第一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胡釋云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 發布日期:112-11-29
  • 更新日期:112-11-29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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