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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3號許廷瑋之開庭通知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許廷瑋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13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下午14時50分,在本院(庭址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簡易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胡旭玫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