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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3號徐復毅之開庭通知、通知(113年3月8日下午2時30分)履勘函、民事起訴狀繕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花院楓民子112訴字第3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徐復毅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通知(113年3月8日下午2時30分)履勘函、
民事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訴字第32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徐復毅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之
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通知(113年3月8日下午2時30分)履勘函、民事起訴狀繕本各 一件,經
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陳禹瑄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