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63號王陞淵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王陞淵之裁定正本一件
,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聲字第463號被告王陞淵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
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
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