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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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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小字第609號温振能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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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花簡楓民雅112花小字第60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温振能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花小字第60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被告温振能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應對其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各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下午2時25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簡

             易第二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原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下午2時10分庭期取消,請改於本

             次通知之期日時間到庭。※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

            定,於文到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逾期或當庭提出,依民事

            訴訟法第268條之2規定處理。)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禹瑄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 發布日期:112-11-30
  • 更新日期:112-11-30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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