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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小字第395號賴幹恆之宣示判決筆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花簡楓民彥112花小字第39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幹恆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花小字第395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宣示判決筆錄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賴幹恆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牌示處經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慧中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 發布日期:112-12-01
- 更新日期:112-12-01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