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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80號彭金水之最高限額通知函、聲請狀繕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公告 112年度司拍字第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80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彭金水之最高限額通知函一件、聲請狀繕本
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51條第1、2項、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相對人彭金水送達之最高限額通知函一件、聲請狀繕本一件,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最高限額通知函一件、聲請狀繕本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羅仕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 發布日期:112-12-05
- 更新日期:112-12-05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