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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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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75號陳靜怡即陳怡如之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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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112司聲字第7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75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陳靜怡即陳怡如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相對人陳靜怡即陳怡如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純敏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送達代收人 李建昌
相 對 人 陳靜怡即陳怡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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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司聲75pdf
  • 發布日期:112-12-07
  • 更新日期:112-12-0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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