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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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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簡字第118號劉安妮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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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花簡楓民簡112花簡字第1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安妮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花簡字第11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該當事人劉安妮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花蓮市球崙1路

             286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胡釋云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 發布日期:112-12-07
  • 更新日期:112-12-0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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