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簡字第118號劉安妮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花簡楓民簡112花簡字第1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安妮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花簡字第11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該當事人劉安妮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庭址設花蓮市球崙1路
286號)。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胡釋云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 發布日期:112-12-07
- 更新日期:112-12-0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