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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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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原小字第62號林俞辛之庭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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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花簡楓民高112花原小字第62號
主旨:公示送達112年度花原小字第62號原告李佩伶與被告林俞辛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2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林俞辛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經依職權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庭(花蓮市球崙1路286號)簡易第一法庭 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汪郁棨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 發布日期:112-12-07
  • 更新日期:112-12-07
  • 發布單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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